GRATK:对外交会议记录的贡献

26 5 月 2024

GRATK 大麻使馆代表团:对 2024 年外交会议的书面发言稿和闭幕词

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外交会议 | 议程项目 13 | 2024 年 5 月 24 日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日内瓦 | GRATK 大麻使馆代表团

全体会议闭幕词

Kenzi Riboulet-Zemouli 代表经地中海药物论坛认可的 GRATK 大麻使馆代表团(WIPO IGC 和 GRATK 外交会议认可观察员)致辞

发言稿(英文)

我们对大会主席和各主要委员会主席所做的工作表示祝贺,并向秘书处以及成员国和观察员的所有代表表示祝贺。WIPO《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条约》)的通过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历史意义。

A) 《条约》规定的披露要求。

我们希望就案文发表意见,为解释这一新条约规定的义务提供启发。

条约》中关于披露 “触发点 “的最终定义如下

“‘基于’是指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必须是所要求的发明所必需的,所要求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特定属性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基本提案包括以下定义(最后文本中删除的术语用下划线标出):

“‘[Materially/Directly] based on’是指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必须是开发所要求发明的必要条件或物质条件,而且所要求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特定属性”。

仅考虑遗传资源(GR),删除下划线术语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专利申请范围意义重大。一方面,删除了 “实质性/直接 “和 “或材料”。另一方面,”开发 “一词也从最后文本中删除。因此:

1) 有两个标准可用于考虑所要求的发明是否 “基于 “遗传资源:

  • GR 必须是所要求的发明所必需的、
  • 所要求的发明必须取决于 GR 的具体特性。

条约》草案曾考虑在触发条款中提及限定词 “直接”。草案还考虑在触发机制本身及其定义中提及限定词 “实质性”。起草者删除了这些限定词,只留下必要性和依赖于特定属性的标准。

如果某项遗传资源是创造所要求的发明所必需的,并且该发明依赖于该遗传资源,即使是间接的和/或非直接的,该发明也属于本条约的范围。

因此,依赖于从 GR 中获得的数字序列信息(DSI)的发明必须公开 DSI 所来源的 GR。事实上,如果 GR(尽管是通过 DSI 或其他手段间接获得的)是发明所必需的,而发明又依赖于 DSI 中 GR 的特定属性,那么它就属于公开要求的范围。

2) 只有在不必要且独立于所要求发明的具体特性的情况下,用于开发所要求发明的遗传资源才可免于公开。

删除 “的开发 “不能被解释为逃避对用于开发发明的遗传资源的公开要求。

B) 《条约》的部分追溯力

我们希望对文本提出评论和思考,这有助于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 28 条和第 32 条解释这一新条约。

特别是第 4 条(草案版本中的原第 5 条),有可能根据《联合国宪章》大力推进国际人权法,帮助逐步全面实现《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些权利: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并在

  • 世界人权宣言》(UDHR)、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以及
  • 联合国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权利宣言》(UNDDROP)。

通过的第 4 条内容如下

“缔约方不得对在本《条约》对其生效之前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施加本《条约》规定的义务,但不影响适用于此类专利申请的关于公开的现行国家法律”。

该条款规定了与本条约义务有关的不溯及既往的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不溯及既往条款的第 28 条规定:

“除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之意思外,对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对该当事国不具约束力”。

在本案中,适用义务的 “行为或事实 “或 “情况 “以及可以考虑不溯及既往的 “行为或事实” 或 “情况 “有两种不同的性质。考虑到专利申请所依据的遗传资源 (GR) 和/或相关传统知识 (ATK) 样本,有两种行为/事实/情况可被视为触发不溯及既往的日期:

  • 采集样本和/或传统知识的日期(以下简称 “获取日期)
  • 根据该样本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申请日期)

在涉及《条约》”不溯及既往 “问题的第 4 条中,文本只规定了 “与过去””已提交的专利申 请 “有关的 “不溯及既往”。第 4 条的任何部分都没有将不溯及既往延伸至 “获取日期”。

源自第 4 条的意图似乎没有确立适用于 “条约生效之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 实 “的不溯及既往性,而是似乎将其范围限制在适用日期之外。

外交会议期间多次强调了这一问题,但没有就旨在将不溯及既往的范围扩大到获取之 日的文本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部分追溯力在草案的早期阶段就已存在(关于基本提案 GRATK/DC/INF/4 的 “主席评论 “第 5 页已将该条描述为仅针对 “专利制度 “确立不溯及既往),并在 2023 年 9 月举行的 WIPO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特别会议上得到证明。

根据第 4 条的规定,本《条约》的义务并不追溯至准入之日。

本《条约》条款可能适用于过去获取的遗传资源和奥特立克,这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历 史性步骤–尽管是第一步,目的是对过去和现在的殖民践踏和不法行为进行赔偿。我们特别强调,第 4 条规定的部分追溯力有助于有效实施《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 11(2)、20(2)、25、26(1)和 26(2)、27、28 和 32(3)条所载的准则性规定。

UNDROP 第 12(1)和 12(5)条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提供了有关追溯措施适用性的额外支持性规范指导。最后,联合国大会 “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可以成为一个重要工具,用于解决部分追溯性与各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第 8 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3)条和 《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6 条下的义务之间的关系。

闭幕词是为支持《诉讼程序》的书面材料而发表的(见下文)。

对 GRATK 外交会议记录的书面贡献 | GRATK 大麻使馆代表团

GRATK 大麻使馆代表团 对会议记录的书面贡献 格拉茨和克什米尔小组外交会议

根据《外交会议议事规则》,分发给各会员国和秘书处,以便列入会议记录。

我们对大会主席和各主要委员会主席所做的工作表示祝贺,并对秘书处以及来自会员国和观察员的所有代表表示祝贺。本文件的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条约》(WIPO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netic Resources and Associated Traditional Knowledge(GRATK Treaty)在许多方面都具有历史意义。

A) 《条约》规定的披露要求。

我们希望就案文发表意见,为解释这一新条约规定的义务提供启发。

条约》中关于披露 “触发点 “的最终定义如下

基于是指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必须是所要求的发明所必需的,而且所要求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特定属性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基本提案包括以下定义(最后文本中删除的术语用下划线标出):

‘[物质/直接基于是指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必须是必要的或物质的 或材料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所要求的发明必须依赖于遗传资源和/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特定属性”。

仅考虑遗传资源(GR),删除下划线术语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专利申请范围意义重大。一方面,删除了 “实质性/直接 “和 “或材料”。另一方面,”开发 “一词也从最后文本中删除。因此:

1)考虑一项专利申请的发明是否 “基于 “一项遗传资源有两个标准:

  • GR 必须是 必须为所要求的发明所必需、
  • 申请的发明必须 取决于 必须取决于GR 的具体特性。

条约》草案版本曾考虑提及限定词 “直接”。直接触发器中的”……”。草案还考虑提及限定词”……”。 材料触发器本身及其定义中的”,”。起草者删除了这些限定词,只留下 仅以 必要性依赖性特定属性的标准。

如果 GR 是创造所要求的发明的必要条件,并且发明依赖于该 GR、 即使是间接的和/或非对等的则该发明属于本条约的适用范围。

因此,依赖于从 GR 中获得的数字序列信息(DSI)的发明必须公开 DSI 所来源的 GR。事实上,如果 GR(尽管是通过 DSI 或其他手段间接获得的)是发明所必需的,而发明又依赖于 DSI 中 GR 的特定属性,那么它就属于公开要求的范围。

2)只有在不必要且独立于所要求发明的具体特性的情况下,用于开发所要求发明的遗传资源才可免于公开。

删除 “的开发 “不能被解释为逃避对用于开发发明的遗传资源的公开要求。

B) 《条约》的部分追溯力

我们希望对文本提出评论和思考,这有助于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 28 条和第 32 条解释这一新条约。

特别是第 4 条(草案版本中的原第 5 条),有可能根据《联合国宪章》大力推进国际人权法,帮助逐步全面实现《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些权利: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1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2

并在

  • 世界人权宣言》(UDHR)、3
  • 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UNDRIP)、4
  • 联合国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权利宣言》(UNDDROP)。5

通过的第 4 条内容如下

“缔约方不得对在本《条约》对其生效之前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施加本《条约》规定的义务,但不影响适用于此类专利申请的关于公开的现行国家法律”。

该条款规定了与本条约义务有关的不溯及既往的范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不溯及既往条款的第 28 条规定:

“除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之意思外,对于条约对一当事国生效以前所发生之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势,条约之规定对该当事国不具约束力”。

在本案中,适用义务的 “行为或事实 “或 “情况 “以及可以考虑不溯及既往的 “行为或事实” 或 “情况 “有两种不同的性质。考虑到专利申请所依据的遗传资源 (GR) 和/或相关传统知识 (ATK) 样本,有两种行为/事实/情况可被视为触发不溯及既往的日期:

  • 采集样本和/或传统知识的日期(以下简称 “获取日期)
  • 根据该样本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申请日期)

在涉及《条约》”非溯及既往 “问题的第 4 条中,文本规定非溯及既往仅适用于 “以下情况已提交的专利申请“在过去。第 4 条的任何部分都没有将不可追溯性延伸至 “获取日期”。

源自第 4 条的意图似乎没有确立适用于 “条约生效之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 实 “的不溯及既往性,而是似乎将其范围限制在适用日期之外。

外交会议期间多次强调了这一问题,但没有就旨在将不溯及既往的范围扩大到获取之 日的文本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部分追溯力在草案的早期阶段就已存在(关于基本提案 GRATK/DC/INF/4 的 “主席评论 “第 5 页已将该条描述为仅针对 “专利制度 “确立不溯及既往),并在 2023 年 9 月举行的 WIPO 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特别会议上得到证明。 6

根据第 4 条的规定,本《条约》的义务并不追溯至准入之日。

本《条约》的条款可能适用于过去获取的 GR 和 ATK,这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一步–尽管是第一步–争取对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殖民践踏和不法行为进行赔偿。我们特别强调,第 4 条规定的部分追溯力有助于有效实施《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 11(2)条所载的准则性规定、 7 20(2),8 25,9 26(1)10 & 26(2),11 27,12 28,13 32(3).14

开发计划署第 12(1)条15和第 12(5)条16 在追溯性措施的适用性方面,为土著人民和当地社区提供了额外的支持性规范指导。最后,联合国大会 “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 17在处理这种部分追溯性与各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第 8 条下的义务之间的关系时,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工具。18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3)条–在相关情况下–的义务之间的关系。19和《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 6 条的义务之间的关系。20

我们希望将这些意见反映在会议记录中,并恳请根据本会议《议事规则》第 46 条第 3 款将其分发给各代表团。

 


 

说明

  1. 联合国大会第 2200 A(XXI)号决议。
  2. 联合国、 条约系列,第 660 卷,第 9464 期。
  3. 联合国大会第 217 (A)III 号决议。
  4. 联合国大会第 61/295 号决议。
  5. 联合国大会第 73/165 号决议。
  6. 可通过以下链接观看特别会议的讨论情况: https://webcast.wipo.int/video/WIPO_GRTKF_IC_SS_GE_23_2023-09-06_AM_120375?startTime=3902
  7. 对于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或违反其法律、传统和习俗而夺 取的文化、知识、宗教和精神财产,国家应通过与土著人民共同制定的有 效机制提供补偿,其中可包括归还。
  8. “被剥夺了生存和发展手段的土著人民 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平的补偿”。.”
  9. “土著人民有权 保持和加强他们与传统上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领土、水域和近海及其他土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土地、领土、水域和近海及其他资源 资源维护他们在这方面对子孙后代的责任”。.”
  10. “土著人民有权享有他们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 源。 他们历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
  11. “土著人民有权 拥有、使用、开发和控制土地、领土和资源 以及他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以及他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领土和资源”。
  12. “国家应与有关土著人民共同建立和实施公平、独立、公正、公开和透明的 与有关土著人民共同建立和实施公平、独立、公正、公开和透明的程 序,适当承认土著人民的法律、传统、习俗和土地保有制度承认和裁决土著人民对其土地、领土和资源,包括传统上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土著人民有权参与这一进程”。
  13. “1. 土著人民有权 通过归还或在不可能归还的情况下通过公正、公平和平等的补偿等手段,对土 地、领土和财产进行补偿。他们传统上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 他们历来拥有或以其他方式占有或使用的土地、领土和资源,在未经他们自 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没收、拿走、占有、使用或破坏的土地、领土 和资源.
  14. “各国应提供有效机制,以便 公正和公平的补偿机制应采取适当措施,减轻对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或精神的不利影响”。
  15. “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有权 有效和不受歧视地诉诸司法的权利,包括诉诸公正程序解决争端的权 利,以及在其人权遭受任何侵害时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Such decisions shall give due consideration to their customs, traditions, rules and legal systems in conformity with relevant obliga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16. “各国应为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提供有效机制,防止和纠正任何旨在或实际侵犯其人权、任意剥夺其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各国应向农民和其他农村地区劳动者提供有效机制,以防止和纠正任何旨在或实际侵犯其人权、任意剥夺其土地和自然资源或剥夺其生存手段和完整性的行为,以及任何形式的强迫定居或人口迁移。或剥夺其生存手段和完整性,以及任何形式的强迫定居或人口迁移”。
  17. 联合国大会第 60/147 号决议。
  18. “任何人在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都有权得到国家主管法庭的有效补救”。
  19. “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 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这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 保证任何要求这种补救的人的这种权利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该国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加以确定,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丙) 保证合格当局在给予这种补救时予以执行。
  20. “缔约各国应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人,对于违反本公约侵犯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种族歧视行为,通过本国的主管法庭和其他国家机构,获得有效的保护和补救,并有权就这种歧视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这类法庭要求公正和充分的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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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4 年 5 月 14 日举行的 GRATK 外交会议上致开幕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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